四、知識資產(8篇)

知識的產權保障

  思想是無影、無形、且無聲:知識是抽象的。既是無形之物,怎可以界定產權而加以保障呢?無形的資產,在市場交易時又怎可以收取費用?這些問題雖困難卻有趣。

  一本書是有形之物,但書中的思想是無形的。書的版權就只能照字論字地去保障作者的權利﹔但若有人用同樣的構思,將文字改寫,連書名也改了,版權的保障就失去了大部分的效能。一張唱片是有形之物,但錄音的原理卻是無形的﹔錄音帶跟唱片的形狀不同,但原理卻有共同之處。同樣一種發明,可用多種不同的形狀運用。發明的產權何在?要保障的是甚么?這些問題的困難,在經濟學上是少見的。

  近代經濟學者都同意,若研究所得能獲產權的保障,研究工作就會因為可以期待市場的獎賞而增加。但那種發明或那種知識應有法律界定的產權保障,保障應用甚么方式,保障時日的長短及范圍的大小,經濟學者卻議論紛紛。

  保障一種發明是會因為過於廣泛而對社會有害的。輪子是一個極有價值的發明﹔但輪子是小孩子也可能想得出來的。若第一個發明輪子的人取得專利權,得到法律歷久不變而有效地加以保障,使後人在任何形式上用輪子都要先得持專利者的准許,要付使用費,那么輪子的專利對社會就有很大的損害。

  在一般的資源上,經濟學者大都同意產權的保障對社會是有極重要的貢獻。但在知識及發明的產權保障,他們卻有很多不同的觀點。我個人研究的結論,就是這些紛爭是由於經濟學者沒有弄清楚三個問題。

  第一、知識可分為(甲)有專利性的及(乙)無專利性的﹔在有專利性的知識之中,又可分為(A)有法律輔助的及(B)無法律輔助的。一些經濟學者所反對的知識產權保障,就是那些因有法律輔助而得的專利權──這就是我們通常所指的發明專利或版權。其他的知識資產保障就沒有甚么異議。但因為在各種紛爭中經濟學者沒有像上文般分門別類,問題就弄得不清不楚了。

  第二、對於某種知識──例如新的發明──專利性的保障是有其用處的﹔這是因為發明研究的費用可能很大,而研究所得很易為人抄襲。在某程度上,專利保障對社會是有貢獻的,但正如輪子的例子所顯示,這類專利保障可能過大。保障方式及保障多少的決定,是一個重大的困難。但在那些支持或反對專利保障的言論中,這問題往往是莫名其妙地被忽略了。那就是說,那些不管專利保障的方式或多少而反對或支持專利保障的理論,都不可能是對的。問題的困難,是在實際應用上,我們不知道專利保障多少的准則應從何而定。

  第三、保障的費用及其他交易費用,對保障的方式及多少有極重要的決定性﹔這些費用往往被經擠學者忽略了。換言之,要支持或反對發明的專利保障,我們不但要決定保障的方式及保障多少的准則,我們還需明白這些決定,是必定要基於對關於知識或發明的交易費用有深入的了解。

  以上提及的三個問題,都是很深奧的。要不是中國最近(3 月12日)通過了發明專利權的法律,准備於明年4月1日施行,這些問題是不應該在報章上向讀者介紹的。我知道問題所在,卻不知道其中的某些重要答案。但我認為我自己能明白的,讀者也能明白。

  且讓我先從沒有專利性的知識說起。這些知識包括一般人所學的語言,學校內的課程,及各種專業或技藝的訓練。只要付得起學費或工具的費用及時間與勞力的代價,任何人都可以學,而學得了知識的人在使用時是不需付使用費的。這些知識資產是怎樣得到保障的呢?學習的費用及時間的代價就是保障。你要有我的知識,你就要付我曾經付出的類似代價──你要付的代價可能比我高或比我低,但代價是一定要付的。但我是沒有權阻止你學習,也沒有權強迫你付費用給我,跟我學習。

  這就是說,我學會的──或其他很多人所學習的──是沒有法律特許的專利權﹔只因為學習要付代價,有市場的需求,所以我所學的就有價值了。木匠、泥水工人的專長之所以有價值,其理相同。政府雖然沒有給我們專利,沒有給我們的知識資產加上直接的保障,但間接的法律保障卻是有的。在自由市場內,法律容許我們隨意買賣知識,私定合約,也容許我們將賺來的占為己有。我們的知識資產就變成了私產。換言之,沒有專利性的知識資產之所以能成為私產,是靠法律的間接保障及學習代價的直接保障。

  還有另一種間接的保障比較微妙。知識是“共用品”﹔跟一塊地、一張桌子、或一部打字機不同,同樣的知識是無數的人都可以共用的。勞力可不是共用品。知識在人的腦子中,是要經勞力加以發揮才有市場價值。因為這個連帶關系,知識在學習時雖然是共用品──但在使用時的勞力就往往不可以共用了。所以有了知識的人的知識收費,可以加在勞力的時間上。另一方面,因為每個人的勞力時間有限,同樣的知識或技能,市場仍有容許很多人學習的需求。

  經濟學者從來沒有反對用以上提及的方式,去保障非專利性的資產。這是因為以勞力學習,以勞力使用,再加以法律保障自由買賣及私取收入的權利,保障知識資產為私有是決不會過多的。因知識而增加生產的產品市價,決不會在沒有專利的情況下因為有了保障而增加。若知識擁有者沒有自由選業的權利,不能自由買賣,收入不以市價而定,知識就非私產。這會使對知識的投資減少,或學非所長,或學非所用,或怠工,產品的市價就會增加,而產品的種類是一定會較少。

  某些有專利性的知識資產,經濟學者也絕不會反對作為私有的。第一個重要的例子就是天才的資產。同樣一種知識,一個天賦高的人加以運用可有奇效。這種人有天賜的專利權,並不需要另加法律保障。我們若對這個天生的專利加重抽稅,或阻止他的自由發揮,對社會有甚么好處?正如一塊在特別有利位置的地,市價是較高的。用任何方法阻止這塊地的有利運用,對社會一點好處也沒有。第二個重要的例子就是秘密(或商業秘密)若能自保,擁有這秘密知識的人是有專利的。強迫將秘密公開(在中國大躍進及文革期間是常有的事),不單只可能將有市場價值的秘密抹殺了﹔更有甚者,就是每個人多多少少都有著自己的秘密,若強迫公開這些秘密,社會上還有什么私事可言?

  一般經濟學者所反對的有關知識的專利,就是某些專業公會阻止外人學習他們的知識,或阻止有同樣知識的外人加入市場工作。這些以阻止外人競爭的專業公會所得的專利權,大都是要靠政府的庇護的。經濟學者反對這種專利的原因很簡單。知識的本身沒有專利性﹔經過公會或法例的阻止競爭的增加,是會增加服務的市價的。但在這方面,經濟學者所反對的可不是知識的產權保障,而是以專利減少競爭。

  以上提及的各種知識資產保障對社會的利害,道理都不困難。發明專利權卻是另一回事,這點下文再談。

198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