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產權與交易費用(7篇)

假若人是不自私的

  “自私”在經濟學上是稱為個人利益“極大化”,及個人耗費“極小化”。這些代詞其實不是因為比較好聽或較有學術味道而起的。19世紀末期開始,數學漸被廣泛地運用到經濟學上。“極大化”、“極小化”是微積分學里面的重要項目,對經濟分析的推論有很大的幫助。我們可以說,微積分是有效地將自私的行為帶到邊際上。但對一般讀者來說,“極大化”、“極小化”不免顯得不倫不類。既然我們要向淺中求,就索性干脆地用“自私”或“自利”算了。

  自私自利的行為可以分三個不同的角度去體會。第一個角度就是利己的行為也可以利他人。這是我上一篇分析自私對社會的貢獻的文章的內容。基於史密斯及李嘉圖的理論,再經過無數高手的改進,我們知道自私圖利是鼓勵了每個人盡量用低成本去專業生產,然後大家在市場交易,結果大家得益。這角度的經濟理論放諸四海而皆准,實証多而有力,是錯不了的。產權的問題是有著間接的重要性──沒有私產就發揮不到市場的效能。但因為這重要性只是間接的,產權的關鍵就往往被忽略了。

  第二個角度,就是自私是會利己損人的。例如開工廠生產圖利可能會污染鄰近的物業。利己損人的行為跟產權有直接的關系。雖然如此,無可避免的產權分析要到1960年高斯發表了他的“社會耗費問題”之後,我們才恍然大悟。高斯定律我已向讀者介紹過了,不必在此重述。套入自私的角度里,高斯的主旨就是利己損人對社會可能有利也可能有害。問題是損人所得的利益是否大過他人蒙受的損失﹔或在損人利己的情況下,社會生產的總淨值是否會被提高或減少。高斯的結論。就是若私產有了清楚界定,只要交易費用不過高,損人利己的行為會因為合約的安排而給社會帶來最高的總淨值。

  今天我要談的是第三個自私的角度。在這個角度里,我們反問,假若人是不自私,社會會得到些甚么利益?我們的答案是,人若不自私,社會的交易(或非生產)費用會大為減少。那就是說,自私的行為會增加交易費用,這對社會是有損害的。

  且讓我從杜洛克(C. Tullock)的一篇文章說起,杜洛克問:“盜竊的行為對社會有甚么損害?”盜竊會使財富分配有所改變,但一得一失,何害之有?他的答案大概是:“因為有盜竊的行為,防盜者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物,就會有所耗費。這些非生產的費用若沒有盜竊的行為是不會引起的。所以盜竊對社會有害。”

  這個觀點在基本上是有矛盾的。盜竊是自利的行為。人若不因自私而去盜竊,防盜的費用當然是會減少,這對社會是有所增益的。但若不因為自私而不斷地去爭取利益,則自私所帶給社會的貢獻就減少了。此消彼長,可能得不償失。在一般性的概念上,“盜竊”與“生產”都是在局限下為自利爭取“極大化”。我們不能接受自私的假設,而希望沒有盜竊的行為﹔也不能要求人不自私,而又希望自私的貢獻仍然存在。

  在最近10年來的公司原理的發展中,有不少論調是基於自私所引起的交易費用過大,使市場難以運行,因而有公司的形成。在市場買賣,各種欺騙或不忠實的行為會增加交易費用──因為承諾難有保障,合約也能反悔。若每個人都言而有信,律師的生意會大量減少。雇請工人,偷懶的行為也會增加交易費用﹔若工人不偷懶,管工的費用可大為減少。不忠實是自私的行為,跟制造貨品出售的行為是有著同一的假設。我們是不能接受或反對自私的假設,而不容許這兩種行為的並存。

  假如我們能用一個“人生下來就會遵守聖經十誡”的假設,社會是會更富有的──有益的自私行為存在,有害的自私行為除去。但這個假設對解釋行為一無是處。但我們倒可以問,聖經為甚么會有十戒?中國為甚么會有傳統的道德觀念?我們為甚么會教自己的孩子不要偷懶,不要說謊,要言而有信,究其因,就是社會要減低交易費用。我們希望在社會上有忠厚的聲望,能夠獲得多人信任,因而增加自己的收入。但這並不等於不忠實的行為就會除掉。

  在這個自私有利也有害的世界中,經濟發展的快慢,生活水准的高低,就是要藉一個制度能將自私所能帶來的利益“極大化”,同時又能將自私所能帶來的損害“極小化”。問題就真的是這么簡單。在分析高斯定律的文章里,我解釋了私有產權為甚么會將損人利己的行為帶來最高的總淨值。在“自私對社會的貢獻”一文內,我解釋了因為有了私產,“比較優勝定律”鼓勵以低成本去專業,使自私的行為帶來奇跡。

  這篇文章里,我強調了因自私而增加的交易費用是有害的。但因自私而起的交易費用,雖然不能除去,卻可因自利的企圖而減少。私有產權容許多種不同的合約安排與選擇,是能使交易費用減少的最主要因素。這是近代經濟學的可以肯定的結論中比較重要的一個。

  人若是自私的,廢除私產的效果就是民不聊生。在這一點上,用三個不同的角度去分析自私問題,結果是相同的。

198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