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產權與交易費用(7篇)

從高斯定律說起

  30多年前,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很多國家都發著經濟發展的美夢。自50年代初期起,經濟發展學“百花齊放”,怪論層出不窮﹔於今回顧,這些理論的無稽令某些經濟學者無地自容。但時代畢竟是改變了,以實証支持理論代替了以模型支持美夢。這一個重大的轉變,使我們用一個新的角度去看世界,很多我們從前不明白的事,現在已有了基本的解釋。

  經驗的回顧也應該令人們深思。在當時,蘇聯有她的五年計划﹔中國有她的五年計划:印度、柬埔寨等國家,都各有各的計划。有些地方,像日本和香港,就沒有甚么龐然大計。30多年過去了,結果是有目共睹的。到如今,經濟增長上的分別,已不需要再辯論。僅管有些理論家仍是在做夢,但在實証上,制度對經濟進展的決定性,已再無可置疑。

  但究竟私產制度為什么跟計划經濟會有天淵之別?這問題並不如一般人所想像的那么簡單。當然,自由市場所能帶來的種種利益,二百多年來經濟學者都有很詳盡的分析。但一般經濟學者──連我自己在內──都不否認在很多情況下,自由市場是有局限性的。另一方面,有些很有分析能力的學者,也都曾用多種理論去支持共產或社會主義的優越性。

  幾十年來,有關經濟制度比較(Comparative Economic Systems )的課本,都認為資本主義、共產主義及社會主義,是各有所長,亦各有所短。就是到現在,不少課本仍然是這么說。但事實的証據實在是太明顯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這句話是對的。但真理究竟是甚么呢?歷久以來,經濟學者絞盡腦汁,也只是一知半解。這一個理論上的困難,要到1960年,高斯(R. H. Coase )發表了他的“社會耗費問題”之後,才露出一線有極大啟發力的曙光。

  1960年以後,高斯定律不脛而走。到如今,高斯的原文是歷來被學者引用次數最多的經典之作。那是一篇博大湛深的文章。20多年來,從高斯的啟示而埋頭苦鑽的人屈指難數﹔理論也就因此由深變淺。在這方面較有深入研究的人都說:“原來如此而已,為甚么我們從來都想不到?”這一個理論上的突破,給予經濟運作一個基本而完整的解釋。這個解釋邏輯井然,令人嘆服。

  假如有兩塊相連的地,一塊畜牧者用以養牛,另一塊耕耘者用以種麥。但畜牧者所養的牛群,常越界到麥地去吃個飽。牛吃了麥會使牛肉價值增加,但種麥者卻受了損失。畜牧者見自己的牛群得益,當然是希望能對麥地的損害置之不理。但若牛群可在麥地亂吃一通,那么在邊際上(牛吃麥最後的份量),麥地所損失的價值一定會大過牛的增值。在邊際上,畜牧對社會的損耗就會因而大過牛群增值對社會的貢獻。這兩塊地的生產總淨值也會因而受到損害。問題是,要增加生產的總淨值,畜牧者應否補償種麥者的損失?政府應否用抽稅的方式去減少牛群的數量,或甚至禁止畜牧者在該地養牛?

  我們也可以問,政府應否將這兩塊地收歸國有,然後雇請最優秀的專家,去決定放牧地區及麥地的大小,用欄杆將牛群隔開,將總收入以最合理的方法分給養牛及種麥的人,變成一個最恰當的國家計划經濟?要在經濟立場上支持共產,我認為這一條問題問得最有意義。

  高斯所問的是,究竟畜牧者有沒有權利讓牛群到麥地上去吃麥?他在這問題的答案上用了兩個相反的假設,但竟然只能得到一個相同的經濟效果──這就成了舉世知名的高斯定律。

  高斯第一個假設,是一般人都認為很自然的──畜牧者並沒有權利讓牛群吃麥。換言之,種麥的收成是耕耘者的私有產權。在這個情形下,牛群吃麥是可以的,但耕耘者卻有權收取費用。若畜牧者認為所要付出的費用(價錢)是有所不值,他就會約束牛群的行為,例如用欄杆將牛群隔開。但欄杆應筑在那里呢?答案是,並不一定在兩塊地的交界。

  假若牛群吃麥所得的增值,在邊際上,是大過麥的損失,那么只要是市場的交易費用不太高,畜牧者與耕耘者就可互定會約,吃麥多少以市價而定。耕耘者得到市價的補償,就樂意接受麥的損失。但若牛群吃麥的增值,在邊際上是少過麥的損失,那么畜牧者就不愿意付出牛群增加吃麥的市價。欄杆的位置(或約束牛群的程度),是以吃麥的市價而定。那就是說,在互定會約的情況下,欄杆的位置是會筑在多吃一點麥對牛群的增值,跟麥的邊際損害市值相等。邊際上的利益等於邊際上的損害,兩塊地的生產總淨值就會是最高的。

  高斯跟著作一個相反的假設,這就是牛群吃麥的權利是在畜牧者的手上。那就是說,雖然耕耘者可在自己的地上種麥,但牛吃麥的權利卻是畜牧者的私產。在這個假設下,牛吃麥的份量會否比第一個假設有所增加呢?高斯的答案是不會的。這是因為雖然畜牧者有權讓牛群免費吃麥,但耕耘者可將麥的市價,付給畜牧者,使畜牧者能有利地在邊際上約束牛群的行為。

  那就是說,若牛吃麥的邊際增值是大過麥的市值損害,那么耕耘者就不可能以市價阻止牛吃麥﹔既然在邊際上麥的損失是少過牛的增值,讓牛多吃點麥是會增加社會生產的總淨值。但若在邊際上吃麥的增值是少過麥的損害,則耕耘者大可以以損失的市值,付給畜牧者,要後者去減少牛對麥的損害。畜牧者既然見收了一點錢而在邊際上約束牛群的行為,他的收入是有所增加,當然也樂意遵命。在互定合約下,欄杆位置的選擇,恰恰跟第一個相反的權利假設相同──在邊際上,牛群吃麥的增值跟麥的損害相等。兩塊地的生產總淨值也會是最高

  高斯定律的主旨,就是不管權利誰屬,只要是清楚地界定是私有,市場的運作能力便會應運而起﹔權利的買賣者互定合約,使資源的使用達到最高的生產總淨值。這總值的衡量不是由政府隨意加減的,而是依消費者的喜好、所肯付出的代價而表達出來。當然,在以上畜牧和耕耘的例子中──或任何資源使用的例子──權利誰屬是會影響財富的分配,而分配不同可能對資源的使用有間接的效果。但單就在運用資源為社會作出最大收益的問題上,高斯定律是無懈可擊的。

  在高斯的“社會耗費問題”一文內,高斯定律只不過是一個小貢獻。遠為重要的貢獻就是高斯將該定律引伸到有交易費用(非生產費用)的情況上,而從這引伸的演變,更能令我們明白計划經濟和國有制的經濟困難。要將交易費用的演變在報章上向讀者解釋,是極其不易,因為這題目實在是湛深。但我仍可用些較淺的例子來讓讀者稍知大概。

  假若在有清楚私產界定的情況下,畜牧者跟耕耘者在討價還價上發生了問題,或者在牛群吃麥多少的量度上發生了糾紛,那么以市價買賣的普通合約就難以達成協議。但既然資源運用的利害是私人的事,他們雙方大可利用一些交易費用較低而生產效率也較差的合約方式成交,例如,他們可以商議租用麥地的面積而不計麥的數量損失﹔或者他們也可以合股經營,以分賬的方法處理。

  又假如比起麥地所受的損失,建筑欄杆的費用過高,管制牛吃麥的費用就不合算。但在私產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可將另一方的地全部租下來或買下來。有了這個安排,兩塊地可能全部種麥,或全部養牛,兩者的選擇就會由那一種用途的生產總淨值為高而定。當然,因為交易或非生產費用而引起的各種安排,兩塊地所生產的總淨值是一定會比沒有交易費用的低。但在私產制度下,選擇的結果必定是基於盡量減少交易費用,爭取在這些費用存在的局限下所能得的最大收益。

  現在讓我們假設政府將以上提及的兩塊地收歸國有,用專家作決策,情況又會怎樣呢?第一、沒有市價的存在,牛群的增值多少或麥的損失多少用甚么標准來決定呢?專家可不能代表吃肉或吃麥的人的口味。第二、假若要筑欄杆,位置從何而定?專家選錯了位置會受到甚么責罰?而有甚么准則可以斷定欄杆的位置是對了或是錯了的?第三、若建造欄杆的費用高,專家要用甚么准則來衡量這費用是過高或是不合算?第四、畜牧者及耕耘者的勞力要用甚么方法獎勵?用牛?用麥?抑或用其他非物質的方法?獎勵的多少又由誰來作決定?第五、專家的勞力又要怎樣計算才能保障生產的增加?我們又要用甚么方法去分別“專家”與“非專家”?

  在這篇文章里我引用高斯的畜牧及耕耘的例子的主要原因,就是因為牛群是會走動,不容易控制。這一個特征加強了界定及保障私有產權的困難,也增加了討價還價及議定合約的費用。我故意采用一個在私產下交易(非生產)費用較大的例子,去強調私產的弱點或困難。假若牛群是像蔬菜一樣,不會走動,交易費用將會較少,私產較易施行,但決定資源的使用及財富分配的經濟問題仍是驅之不去的。

  在國有制下,這些經濟問題同樣存在,但因為制度不同,解決的方法有異。經濟進展的快慢,就是在乎那一種方法可以在生產上取得較高的總淨值。引伸到交易或非生產費用的問題上,這總淨值當然也要除淨這些費用的。就是在畜牧及耕耘的例子中──一個私產不易施行的例子──我們也可見到國有制下要提高總淨值的困難,是要比私產的困難大得多。這是因為在不同制度下的交易(非生產)費用雖然性質不同,但這些費用在生產價值上的比重,共產是要比私產的高得多。

  高斯定律最大的貢獻,是提醒我們在實踐上分析經濟制度時一定要考慮到那些可觀的交易或非生產的費用。我們20多年來的研究,實証資料堆積如山,所得到一個主要結果,就是只有在私產制度下,人類才會為自利的原故設法將這些費用的比重盡量減低。這是從高斯的理論所演變出來的對國有制的最大貢獻。

1983年 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