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產權與交易費用(7篇)

產權與民主

  在此前兩篇有關民主的文章里,大致上有五個結論──

  ヾ投票取舍的主要缺點,是票數既不能反映代價,亦不能刺激生產﹔因此投票不是表達民意的可靠方法。

  ゝ投票會引起財富分配的轉變,故投票可成為減少民權保障的工具﹔要改變財富的分配,可用較直接及有固定性的辦法。

  ゞ壓力團體可從投票得益。以推行民主為由的自利行為是很普遍的。

  々以市價定勝負是一種投票──投鈔票。若民主的定義是以人民的喜好為主,則市場是最民主的地方。市場永遠都不會濫用權力,所以民主的問題從來是沒有針對市場而發的。

  ぁ民主投票最大的經濟收益,是在決策上能節省定價的交易費用﹔但投票作決策的准確性不及市場。獨裁決策的費用比投票還要低,但獨裁者可能濫用權力。

  以上第四個結論,是基於私有產權的存在。沒有私產就沒有自由市場,也沒有真正的市價。第五個結論也是基於私產制度,但加上了決定市價的交易費用。第二和第三點跟私產是有沖突的。產權缺乏了清楚的界定及保障,混水摸魚的“民主”政制就可大行其道。

  從以上的結論中,我們可以更廣泛地推論產權與民主的關系。政府可以界定及保障私產﹔亦可以以武力或其他辦法削弱或廢除私產。民主投票或獨裁決策的產生,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的出發點是在乎節省交易費用,是私產擁有者所選擇的結果。第二類的出發點是在乎改變財富分配,與私產制度是有沖突的。讓我先談第一類。

  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決定市價的費用可能引起非市場的決策,這是我在前文分析過的。但交易費用不單限於定價的困難,界定及保障產權的費用也是交易費用的一種。若因這些費用無可避免而使產權難以界定,非市場的決策也會因節省費用而起。因為費用大而產生的私產界定及保障問題,跟以武力或壓力削弱或廢除私產的性質不同。我可以用兩個相連的例子來解釋第一類因交易費用高而引起的非市場政制。

  在美國,很多市鎮是用公司合並(Incorporate)的方法組成的。跟我們在前文提及的大廈業主聯會一樣,這些市政府有法例、委員及市長,而其行政方式亦跟大廈聯會相同──民主與獨裁決策並存。因為不滿意省或縣政府的服務,合並後的市政府就會執行雇用警察、設立消防局,維修街道等任務。雖然市鎮的財資多是私產,但因為在這些事務上定市價的交易費用過高,市政府的形成就是要節省費用。換言之,在私產制度下,政府機構的形成與私人公司的形成是可能基於同樣的因素。

  水晶湖鎮是以市中心的湖(Crystal Lake)定名的。這個湖的產權是屬於湖邊住戶所有,湖邊以外的住戶無權過問。但因為要界定各湖邊住戶在湖上的使用權,費用甚高,所以這些住戶就另組聯會,立法例、選用委員及會長,來管理湖的清潔,決定魚種的投資、釣魚的季節及約束其他不合法例的行為。公司代替了市場﹔民主投票或獨裁決策代替了以收費(市價)的方法來決定湖的使用。因為要量度各戶用湖時間長短及釣魚多少的費用過高,私產的資源便轉為公用,而聯會的非市場決策亦為節省這些費用而起。

  在我們引用過的私營公司、大廈聯會、市政府及水晶湖管理聯會的各例子,都是基於私產制度。“政府”的形成是因為要節省定市價或界定產權的交易費用。投票或獨裁決策雖會導致某程度上的財富分配的轉變,但因為這種決策不是以改變分配而起,分配的轉變不會大,而這些無可避免的轉變跟私產的定義是沒有沖突的。

  事實上,私有產權的界定及保障愈清楚,非市場的決策就愈難引起重大的分配轉變。就算決策者是一個未經選舉的獨裁、無知無能、驅之不去的人,也難造成對社會有大損害。在私產的保障下,獨裁者很難從損人利己的行為得益,所以他的權力就無足輕重。充其量,私產的擁有者可采用其他交易費用較高的方法,完全不理會獨裁者。

  第二類以非市場政制作決策的成因,是基於改變財富的分配,雖然這意圖可能是為社會福利而起,但無論意圖的好壞,基於改變分配的民主投票或獨裁決策必和私產有沖突,而產權界定不清楚或不存在亦會增長損人利己的行為。

  壓力團體贊成以投票方式決定租管或其他價格管制,或增加勞工利益,其目的是要改變財富的分配,不是要節省交易費用。這些改變分配的行為違反了私產的原則,因為私產的保障一定要包括產權收入的保障。另一方面,政府也可利用權力或武力將私產改為公產,或將私營企業收歸國有。與上文提及將私有的湖改為公用的例子不同,這些削弱或廢除私產的原因並不是由於要節省費用。

  在削弱或廢除私產的情況下,以非市場作決策的需要必然增加。缺乏清楚的產權界定亦會引起混水摸魚的行為。獨裁者的濫用權力,也會因為有利可圖而得到鼓勵。就是民主投票也會成為權力運用的工具。

  若自由市場不能發展,少了市價的指引,以投票作決策實在是投不勝投。干部作決策的費用要比投票少得多。另一方面,缺乏產權的界定鼓勵了走後門的行為。等級分明的政制,是約束濫用權力的效果。

  在私產制度下,民主投票是無須以改革方式來推行的。市場的交易費用大,私產的擁有者會自己選擇投票或獨裁決策來解決社會上某些公眾問題。所以在國有制或私產的兩個極端,鼓吹或反對民主投票都是白費心機。前者因為非市場的決策太多,投票是投不勝投:後者市民自動選擇投票,要反對也反對不了。

  基於以上三篇文章的分析,我認為在97前提下,以保持香港繁榮而提倡民主政制的言論是無濟於事的。香港人要爭取的是私產的界定與保障──不只是不動產或動產,勞力及知識資產也極重要。不成文法律(Common Law)有其重要功能,但這並不是界定產權制度的主要因素。從美國的經驗中,我們知道以憲法界定私產是一門根深的學問,而法律的設立與施行又是另一回事。

198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