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產權與交易費用(7篇)

民主與市場

  在97問題的喧鬧聲中,香港人提倡民主的聲調漸趨明顯。這個現象是不難了解的。有些人一向認為香港政府不夠民主,現在可以借題發揮﹔另一方面,亦有人認為著中國於1997年後收回主權及治權,及早推行民主政制,會為自由增加一點保障。我希望能以近代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民主問題。這個須寫數十萬言的題目,只用數千字來代替,簡陋是在所不免的。

  在一般人心目中,“民主”一詞實在太神聖了──幾乎不可侵犯。但近代深入研究這個問題的學者,均認為“民主”難有明確定義。可能就是因為定義模糊不清,執政者可輕易地以“民主”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護。

  普遍為人接受的民主定義,就是政策或行為決定──不單是政府的行為──是基於投票方式。一般學者都同意這方式並不一定帶來自由或較理想的社會。但投票有兩個功能。ヾ在某些情況下,少數服從多數可避免以武力解決問題的損失﹔ゝ投票是反映民意的一種方法。但投票的政制出現了三種問題──一、決定誰有投票權﹔二、甚么行為或政策應以投票方式決定﹔三、投票是否能正確地表達民意。

  決定誰應有投票權往往可用情理的辦法,例如小孩或某種罪犯不應有權投票。但在很多情況下,一個壓力團體可以以票數多而否決小部分人的利益,而這小部分人的損失可能比該團體所得的好處大。另一方面,為利益計,大團體可以以投票的方式令小部分不能分享利益的人支付費用。例如香港要加重租務管制法例,應否全民投票並不是一件容易決定的事:雖然以外國的經驗而言,租管多是由全民投票來決定的。

  決定投票權的基本困難是很明顯的。從來沒有一種政策能使每個市民所得的利害均等。多數人所得的利益,並不一定能抵消少數人所蒙受的損失。而受益或受害較大的團體,可以用廣告或其他方法來影響民意。濫造資料或欺騙的行為是屢見不鮮的。

  撇開壓力團體的各種手段不談,一個可以肯定的結論是,任何投票都會導致市民財富的分配有所轉變。這轉變並不一定帶來較平均或較理想的分配效果。財富分配是主觀的事,見仁見智,好壞不能以理論分析。主要的問題是,假若財富分配常受投票影響,經濟發展就會有一定的不良效果,這是因為市民可以期待的收入少了保障,對前景信心減少。換言之,投票采用越多,民權的保障可能就越少,這與以“民主”作為保障民權的概念是有矛盾的。

  第二個問題──甚么政策或行為應以多數取決──更重要。最顯明的例子,是市場的決定往往跟所謂民主投票背道而馳,而市場對社會民生的貢獻是無可置疑的。

  假如某人到市場去買手表,他選好了,議了價,付錢結賬。他是以鈔票投票取勝──雖然這並不是一人一票的“民主”方式。他的口味可能與多數人不同,但制造手表者為了要賺他的錢,他的怪口味也能得到滿足。若手表的品質及款式是由一人一票的投票取舍,他的口味會被忽略,而手表的生產者亦漸須靠政府津貼,在生產過程上會有多種浪費。

  在社會里,每一個人都有很多喜好屬於“少數派”的。若每樣行為、政策或生產都要以多數取決,那么產品種類必然是少之又少。這是以投票定民主最壞的可能。

  不要以為我是反對民主,或是否定投票的一切功能。事實上,很多政策的取舍,有不少人認為是應以民主投票方式作決定的,跟手表的例子在概念上是沒有分別的。香港計程車的多少,收費的高低,設備的全缺,應否以投票方式決定?香港教育費用由誰負擔,學校考試方式甚至學生可否不學英語,是否應以一人一票的方式決定?或以學生家長肯出鈔票多少作決定呢?當然,有不少人以為教育跟手表在概念上有所不同,但不同在那里呢?而手表跟房子在概念上又有甚么不同?為甚么房子的租值會有很多人贊成應由民主投票決定?是推行民主,保障民權?抑或是自私自利,希望能從投票的結果中自己得益?

  中國堅持他們的體制是民主﹔是不無道理的。幾年前中國入口管制有一規定,凡是大多數中國人沒有機會得到的物品,不能進口。這是以多數取決的決定。免卻投票的手續往往是無可厚非。很明顯,有不少貨品大多數中國人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中是無法獲得的。只要投票的問題設計得恰當,實行投票會得到同樣的入口管制結果。

  若民主對社會一定是要有貢獻的話,那么基於投票的定義就不適當。這是一個可以肯定的結論。但若不基於投票,則其他現有的民主定義多是空泛之詞。

  就是我們能滿意地解決了誰人有權投票及甚么行為應以投票取舍的問題,投票本身能否正確地表達民意,也是一個有趣的疑問。在這後者的問題上,阿羅(K. Arrow)的“難能定律”(Impossibility Theorem)所演變出來的各種含義,至今仍有紛爭。這個有名的“難能定律”通常要用公式解釋,但用簡化的解說,一般讀者是應能知其大意的。

  假若社會有甲、乙二人,每人都能以優劣排列A、B、C三個選擇。甲的選擇排列是A、B、C﹔乙的排列是B、C、A。推論如下──

  一、甲以為A勝B,而乙卻以為B勝A,那么社會應是難分A與B的優劣。

  二、甲以為B勝C,而乙亦以為B勝C,社會應以B比C為優。

  三、社會既以B勝C,而在第一點內社會難分A與B之優劣,那么社會應以A比C為優。

  四、但甲以為A勝C,而乙卻以為C勝A﹔在這種情況下,社會應難分A與C之優劣。

  以上三與四的結果顯然有矛盾。前者社會以A勝C﹔後者社會卻認為A與C優劣難分。“難能定律”的主要結論,就是社會是未必一定能夠將市民的意向以優劣排列出來!

  這個定律演變繁復,市民及政策選擇的數字有所改變,其“難能”性亦有所改變。其中有關民主投票較重要的一個結論,是布拉克(D. Black)所演變出來的──多數取決並不一定能正確地反映民意。當然,投票人數越多,勝方比例越大,以投票取民意越可靠。

  有關本文的要點,就是我們可以從“難能定律”的各種演變中,更深入地欣賞或明白市場的功能。假若投票權能在自由市場公開買賣,那么只要交易費用不過高,投票必能正確地反映民意。這個聽來是有違道德的建議,其實就是市場的本質。我們不妨回顧上文提出的甲、乙二人的例子。假若在A、B、C的三個選擇上,每人不單排列優劣,並且在每個選擇上加上個人愿意付出的代價,那么社會排列優劣的“難能”問題就可迎刃而解。換一個角度來看這個問題也可以。每個社會決定,市民所受的利害不同,而以投票方式,多數取決,受益者的總利可能遠較受害者的總負值為低。若後者可以補償前者的話,害大於利的決策就不會實行,大家都可得益。

  市場是以鈔票投票(市價)定勝負。人數多少並沒有一定的決定性,而獲勝者也並不一定是富有的人。價高者得是可以決定社會對資源運用的優先次序﹔以上提及的補償可以免除,“難能”問題亦不會產生。至於在某些情況下以市值排列可能導致浪費是經濟學上的一個熱門題目,我希望將來能有機會向讀者解釋。

  若民主的定義是以人民的喜好意向為主,是要保障民權,是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那么以市價作勝負衡量是比任何其他投票方式可靠很多。我們也可因而以市場為最民主的地方。但以鈔票(市價)定勝負,與以人數多少而取舍的民主定義出入頗大。民主投票的最大缺點就是票數既不能反映代價,亦不能刺激生產。投票可以導致財富分配有所轉變﹔但要改變分配,投票方式是下策。無論用甚么方法,改變財富分配與保障民權是有沖突的。

  在這篇文章里,我分析了幾個民主投票的重大困難,而又指出了市場投鈔票的民主效能。但我並沒有反對在某些情況下,一般人所知的民主投票是有其功用的。這問題很復雜,在下面的兩篇有關民主的文章里我將會試作分析。

198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