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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之謎(6篇) 香港之謎 有些讀者不明白為甚么一個從事經濟學研究的人,會寫些有關法律的文章。近20多年來,法律與經濟的合並在歐美大行其道。經濟學者逐漸意識到法律是一種很重要的局限條件,如果忽略了這些條件,經濟學就往往不能解釋人類的行為。產權經濟學的興盛也是為了這個緣故。
近代的經濟學者,十之八九都有涉及法律的研究,而我對法律的重視比一般經濟學者大。大致而言,價格原理比貨幣原理注重法律,而實証研究又要比純理論注重法律。我的興趣是價格原理的實証。說實話,我對法律的認識是自修出來的,雖然並非科班出身,有時卻可以魚目混珠。幾年前我寫了一篇關於香港租務管制的文章,於1979年發表後,被美國一本法律刊物的三位編輯選之為該年最佳的法律論文之一。而令大家尷尬的是,他們給我的恭賀信竟然寄到我大學的法律系。
我對法律稍有認識的范圍,是限於產權(Property)、合約(Contract)、專利(Patent)及侵犯(Tort)這幾方面。這跟我在此以前談及的民主政制及法律前平等的問題大有分別。我暫時“轉行”是因為見獵心喜的緣故。從近日在報章上的多種輿論中,我覺得香港的政制實在有令人費解的地方。一方面,單以投票定決策而言,香港的政制是不夠民主的﹔另一方面,香港市場及言論上的自由,卻是馳名於世。
差不多所有從事研究民主政制的學者,都同意民主投票雖然弊端良多,但全民投票公選是自由的一個保障。他們也同意一個明智而仁慈的獨裁者(或一小撮執政者)的施政,可能比公選有較自由或較理想的制度。但這“可能”只是在短期間發生──長線而言,獨裁決策必定會壓制自由。 凱恩斯說得好,長期來說,我們都不免一死。香港的自由並非一朝一夕之事,當然,以私產制度為基礎的制度,清楚界定產權是自由市場的保障。但為什么在這所謂缺乏民主的政制下。執政者不用權力去削弱私產的結構?
我可以說得較深入一點。在產權法律上,香港產權界定的固定性不及歐美。以重要的地產而言,香港的並不是絕對的私產(Fee Simple Absolute)。香港土地是租用官地,有年期,要補地價,而香港政府收回物業的權力比美加政府的權力大得多。所以香港地產大致上雖然是合乎私產的原則,但在形式上的完整性跟美加的私有地產有一個不大不小的距離。其他資源產權界定的形式,也不見得有過人之處。香港人煙稠密,保障產權的費用,也要比美加高。但香港一般市場卻要比美加自由。
自由市場只能在私產制度下產生。在形式上,香港的私產是不夠美加的完整,但政府的干預在香港比較少。此消彼長,香港的市場便顯得較為自由了。香港的租務管制及公屋的供應,跟自由市場是有很大的沖突,而這兩個龐大的干預政策都是有悠久的歷史。我們因此可見香港政府不僅是在其他的市場活動少有干預,而這不干預政策是能持久不變。
以一個不夠民主或甚至被某些人認為是獨裁的政制,能歷久保持市場及言論自由,是香港之謎。不管香港將來命運如何,這一種不尋常的現象是學者將來決不會置之不理的論題,有些熟知香港的朋友曾經向我提出好幾個答案,但我都認為不滿意。我不相信仁慈獨裁者的存在,不相信有利而不圖的行為,亦不相信一個政制能完善到連獨裁者也不能將之破壞。我不否認香港歷屆財政司都是難得的人選,但他們的存在不會單靠他們的才干。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財政司的職位也是如此。他們的存在是經濟壓力所促成的。但世上有什么經濟壓力能促成獨裁與自由的並存?
可能我們在基本上是想錯了。也許獨裁與自由是水火不相容。那么在這個假設下,我們只有兩個選擇──ヾ香港的市場及言論是不自由的﹔ゝ香港的政制是不獨裁的。 若選第一個答案,自由的定義就會大有問題。但政制上的“獨裁”或“民主”的定義,一向都是大有問題。可能香港政府的“獨裁”只是形式上的事。我們究竟應從那一個角度去衡量“民主”,才可解釋形式上的“獨裁”能與自由並存?這是香港的真正之謎。
1984年1月10日 |